湖南省印发《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细则》
近日,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《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》(以下简称细则),细则自2020年1月1日施行,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。
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(乡镇人民政府)代表担任。
业主超500人鼓励设业主监督委员会。
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超过500人的,鼓励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,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,人数为5至7人的单数。业主监督委员会的具体人数和业主、物业使用人所占比例由业主大会确定。
细则还规定,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(乡镇人民政府)应当积极开展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活动,及时处理业主、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。
细则规定,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。新建物业在竣工验收备案前,建设单位应当向街道办事处(乡镇人民政府)交存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,交存标准为每户30元且总额最低不少于1万元、最高不超过10万元。
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结束后,筹备经费仍有剩余的,归全体业主共有,纳入业主大会的结算账户。
细则对业主大会、业委会的成立及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规范,同时,鼓励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,对打通业委会筹建堵点、加强城市基层社会治理做了制度上的规范,也为居民参与小区治理、实现自治提供了可靠依据。